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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协议内容 律师在外资并购中的作用

2021年10月30日  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hljzdlaw.cn/

  刘建忠律师,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协议内容

  经营管理好一家公司是非常具有难度的,首先要保证员工有着可观的收入,其次,还要保证股东不退股。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司的运营有合理的资金,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协议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协议内容


  上述房产仍登记于丙方名下,甲方若以丙方名义将上述房屋出售,需提前两周通知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源自物管手册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协议格式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或者公司减资方式实现。下面为一则退股协议,内容比较简单,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甲方、乙方系丙方股东,现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所持丙方股份,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退股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本人所持公司30%股份转让乙方。 二、甲方不再持有丙方任何股份,并退出丙方股东会。 三、甲方已从乙方及丙方账户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取得三千万及如下六套房产作为股权转让款及个人分红: 四、上述房产仍登记于丙方名下,甲方若以丙方名义将上述房屋出售,需提前两周通知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丙方所得购房款应减去税收后于 日内以转账/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五、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分红如因税收缴纳与本合同第三条预估的数额不同,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甲方所得股权转让款及分红的现金部分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只作为丙方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证明。实际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20xx年月 日 乙方: 20xx年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二、股东退股的原因


  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公司陷入僵局。


  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


  三、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退出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


  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公司破产。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


  通过学习了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协议内容有哪一些。在退股协议中,我们应该交代清楚股票的价值,以及获得股票的时间以及转让期。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阅读。





律师在外资并购中的作用

  核心内容:外资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购并双方很难独立完成,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外资并购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给出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统一协调参与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律师在外资并购的四个阶段中发挥的作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通常,一项外资并购活动的实施,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并购预备阶段、并购调查阶段、并购签约阶段和并购履约阶段。


  预备阶段的法律实务


  从买方的角度看,并购预备阶段为自买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买方完成收购前的准备工作止的期间。从卖方的角度看,并购预备阶段为自卖方做出出售决策起至拟定出售计划、初步确定买方止的期间。该阶段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为,协助买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信息,通过对公开资料和信息的分析以确定有无障碍影响并购活动的进行,通过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确定该项并购活动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外商在并购初期选择并购对象时就应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判断所选择的目标公司所在行业是否允许外商并购,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行为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份;因并购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调查阶段的法律实务


  买卖双方洽商后,如果达成初步协议,则会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就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作为继续进行磋商、审查评价的基础。通常来说,意向书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完全看当事人的意向而定。其中较常见的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例如:保密条款、排它性条款、股份锁定条款、费用分摊条款等。此外,还须额外签订并购运作的时间进程表,详述双方在各时段时间安排应尽义务。


  尽职调查是律师在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工作之一,也是律师容易出现疏漏的阶段,已经出现过因律师调查不到位,对委托人承担赔偿的判例。由于了解目标公司的实际状况对于买方决策是否进行并购至关重要,因此,买方律师起草的调查清单必须详尽,以充分了解被并购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地位、资金资信、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纳税情况、合同规章、纠纷诉讼、人员社保等,保证获得详尽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将并购的风险、潜在风险降至最低。作为卖方律师而言,首先也要对并购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从资信情况、支付能力和经营实力等角度对并购方的行为能力先作个确认,确认其有无交易资格;其次要了解外资并购方开出的清单,对于清理目标公司的各类问题,适时进行法律技术的处理和包装,最终顺利完成并购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