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坚持‘积极又谨慎’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情况作了如下处理:
对于实践证明属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急需解决的问题,修订草案积极对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
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意见比较一致、实践又需要、修改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意见,修订草案尽量予以采纳吸收;
对于一些从长远看还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的精神,这次没有作修改;
对于有关方面争议比较大的一些问题,我们考虑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这次也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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