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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2018年11月18日  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hljzdlaw.cn/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解读】本条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根据本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限于董事长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均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的需要,通过章程的安排,选择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法定代表人于公司设立之后并非一成不变,基于公司人事调整、股权变动、控制权争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唯一的对外代表机关,公司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及时交易,并且需要由最能代表自己意志的人来完成这些交易。

  工商登记是法定的公示程序,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只有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以后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公司是不能以代表权变动有效去主张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效的。


文章来源: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刘建忠[威海]
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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