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 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签字进行确认; 4、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应当使用a4纸; 5、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并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
序号 | 应提交的材料名称 | 提交材料的申请类别 |
1 |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双方 |
2 |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 申请人双方 |
3 |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 抵押人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登记时提交《营业执照》(或副本);抵押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双方 |
5 | 以下财产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复印件): 1、海关监管货物应提交海关许可证明或海关解除监管证明; 2、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进口设备应提交报关单、完税证明; 4、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须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6、集体财产须提交职代会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 8、股份制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 9、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 10、已出租的财产,须提交就保证执行抵押合同而与承租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 抵押人 |
6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双方 |
申请抵押原因 | ||||||||||||||||
抵押合同名称 | 抵押合同号 | |||||||||||||||
抵押物总价值 (万) | 币种 | 折¥(万) | 抵押率(%) | |||||||||||||
抵押物权属 | 所有权○ 使用权○ | 抵押物权属证明种类 | 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抵押物购置发票○ 受赠与财产的证明○ 资产审核小组盖章的企业资产清单○ 企业财产记帐凭证○ 主管部门证明○ | |||||||||||||
抵押物占管状况 | 被查封○ 被扣押○被监管○自管○自用○ 出租○ | |||||||||||||||
抵押人说明抵押物 登记状况 | ||||||||||||||||
抵押权人说明 勘 验 情 况 | ||||||||||||||||
抵押担保范围 | ||||||||||||||||
主债权种类 | 数额(万) | 币种 | 折¥(万) | |||||||||||||
最高额抵押数额(万) | 币 种 | 折¥(万) | ||||||||||||||
债务人履行 债务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谨此确认,本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抵押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抵押人名称 | |||||
注 册 号 | 企业分类 | 内资○外资○私营○ | 注册区县 | ||
企 业 类 型 | 法定代表人 | 开业日期 | |||
住 所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邮编 | |||
抵押权人 名 称 | |||||
注 册 号 | 企业分类 | 内资○外资○私营○ | 注册区县 | ||
企业类型 | 法定代表人 | 开业日期 | |||
住 所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邮编 | |||
抵押权人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
通讯地址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种类 | 名称 | 规格 | 发票编号 | 单位 | 数量 | 价值(万) | 折¥(万) | 存 放 地 点 |
合计 | —— | —— | —— | —— | —— |
抵 押 人 | ||||||||
抵押权人 | ||||||||
主债权 | 种 类 | 抵押物 | 名称和数量 | (详见抵押物清单) | ||||
数额(万) | 总价值(万) | |||||||
债务人履行 债务期限 | ||||||||
抵押合同号 | 抵押物登记号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通知书编号 | ||||||
初审意见 | 初审员: 年 月 日 |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
批准意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